银行在风险评估时,因考虑到公职人员身份的特殊性和工作的稳定性,会增强信任感和放贷的可能性,因此教师频做担保人成为一种热门现象。
5月23日,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执行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马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叶县某银行贷款48万元,三名教师--张某、胡某、宋某作为担保人。但逾期后,马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该银行将马某、张某、胡某、宋某等四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四人对借款本金及利息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四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遂,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到该案后,该院执行法官通过财产查控、冻结账户、张贴悬赏公告、将四位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以及与公安联系获得被执行人位置信息等方式,最终将马某抓获,担保人胡某因无法承受悬赏公告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主动联系法院承担还款责任。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的办理中,另外两位担保人同样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因此,为人担保不是签个字就完事,而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担保关系中的当事人要注意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