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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判效率及适格当事人问题的调研

  发布时间:2018-05-09 15:20:12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形成并发展于中国经济、社会、文化等稳步推进的年代,在发展的主旋律下,在改革中完善,挫折中进取,而这一基调将映射于各行各业,而在关乎国计民生的衣食住行等诸多方面中,“住”一直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于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所产生的社会效果较之从前也有了更加显赫的地位,自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情况调研的通知后,我院立即组织人员,重点对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开展调研,经过反复思考和梳理调研材料,结合我院实际,形成下述看法和建议。

    一、关于审限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发包、承包、转包、分包等系列问题,涉及环节冗杂,涉及人员众多,部分案件再掺杂以实际施工人的其他纠纷,审理起来往往费时费力,再有诉讼标的额较大,审理期限往往较长,加之建筑市场不规范,往往合同双方未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更对提高审判效率的目标造成极大冲击。关于该问题笔者建议,充分发回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优势,发挥司法辅助人员、行政人员的作用,关口前移,对需要对双方未予结算的纠纷,立案部门充分引导当事人先行结算,或将案件送交诉前鉴定部门,确定价款等后再予以处理。

    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的问题

    上已提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自发包至承包、分包、转包至实际施工人,往往涉及人数众多,加之矛盾突出、标的额大等原因,当事人上诉率较高,而一审遗漏当事人成为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重要理由。那么,究竟怎样才能做到囊括所有不应遗漏的当事人呢,我们先从法院规定予以着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在此处,出现“可以”二字,即非“必须”追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款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此处的“遗漏当事人”指什么样的当事人?普通共同诉讼,还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结合诉讼法中关于共同诉讼中当事人的规定,进行体系解释,可知,第一百七十条的所谓的遗漏当事人应作限缩解释,理解为遗漏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这样一来问题似乎明了了一些。即建设工程合同并非要把自发包至实际施工人一并起诉的。如此,我们再往下推,许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发回未必合适。关于一审适格当事人的确定,应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严格依法裁判,对于并非必要共同诉讼之当事人,原告有权选择不予起诉,或另案起诉。这也与法院居中裁判的宗旨相吻合。

责任编辑:刘杏媛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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