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叶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原告张某起诉被告姜某及其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被判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2017年2月19日8时许,姜某驾驶无牌照江西五十铃牌多用途货车与张某驾驶的绿佳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姜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姜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保险。事故发生后,张某起诉姜某及其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0931.92元。
在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因原告的车辆没有牌照,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叶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的因被告姜某驾驶车辆没有车牌照不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保险公司作为具有专业保险知识的机构,在签订投保合同前,应当履行审查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审查义务,且连续3年均承保该车辆,属于明知该车辆没有牌照仍然与之签订投保合同,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履行保险责任,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因此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