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法院 叶县司法局
关于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司法民主、推进法治建设、促进司法公正的功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叶县实际,法院与司法局面向全县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3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申请或被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可以适当放宽;
(五)身体健康,热心陪审工作,有参加审理案件的时间;
(六) 户籍(经常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在叶县。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或被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
(二)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
(三)在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
二、报名程序
(一)报名时间:11月17日-11月23日
(二)报名地点:叶县人民法院、叶县司法局
(三)报名方式:本人直接申请的,应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拟任人民陪审员情况表》(各一式三份),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经常居住地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学历证、无犯罪记录证明等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推荐的,推荐人应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拟任人民陪审员情况表》(各一式三份),提交单位、基层组织初步审查意见与被推荐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经常居住地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学历证、无犯罪记录证明等相关材料。
推荐表和申请表可到叶县法院505办公室现场领取。
三、入选审查
(一)资格审查
由法院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后,将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司法局征求意见。
(二)考察
必要时,法院会同司法局到拟任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考察。考察采取面谈和调查的方式,对被推荐人和申请人的任职资格、政治素质、品行、履职能力等进行了解核实。
四、审核公示
(一)讨论人选
根据入选审查情况,法院讨论人民陪审员人选并征求司法局意见后,将拟选任人选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二)公示拟选任人员
对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的人选,由县法院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对举报情况经查实不符合选任条件的,取消选任资格。
五、任前培训考试
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经市法院审核同意后,由县法院组织任前培训并由县人大组织任前考试。
六、提请任命
对经任前培训和考试合格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县法院院长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七、公告增选人员名单
县法院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八、组织实施
本次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叶县法院和叶县司法局组织实施。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及时咨询。
叶县人民法院 吴军伟 0375-2863826
叶县司法局 刘伟钢 0375-8059988
叶县人民法院 叶县司法局
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