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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审查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

  发布时间:2017-08-14 11:27:55


    【裁判要旨】

民事执行中案外人异议审查的标准为:“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实质审查为例外”。                        

    【基本案情】

    祁广强与赵军旗、孙勇跃、马运斌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豫0422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赵军旗、孙勇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祁广强借款本金30万元,同时,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15年4月8日起至该借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马运斌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赵军旗、孙勇跃、马运斌未按判决履行法律义务,祁广强于2017年1月4日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我院于2017年2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马运斌中国工商银行1707124901102662173账户资金人民币30万元。

    案外人马占勇认为其用马运斌居民身份证在其生活所在地舞钢市办理的银行卡由案外人使用,卡内所有资金以及往来资金流动均为案外人本人所有。案外人马占勇同时提供了其与杨春浩存在资金往来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被冻结的存款应系案外人所有。综上,案外人马占勇请求撤销(2017)叶执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并终止强制执行程序。

    【裁决结果】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

    【理由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该规定,明确了“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实质审查为例外”的案外人异议审查规则,即一般根据登记、占有等权利表征来判断权属,但如果执行标的无登记或占有情况的,则根据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相关证据进行实质审查。

    应当认识到《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建立案外人异议执行审查程序前置的目的,就是为了过滤掉一部分明显成立或者不成立的案外人异议。执行机构进行案外人异议审查的主要目的,在于迅速对案外人异议成立与否进行判断,程序上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并不周全,异议审查期限也只有15天,无法承担实质审查的任务。且,案外人异议审查结论并非终局结论,对审查裁定不服的,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或申请再审等渠道救济。如果执行机构进行实质审查,就会混淆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不同功能,造成程序拖延和浪费。

    本案中,冻结的账户登记在被执行人马运斌名下,应当判断该银行存款的权利人为马运斌,故案外人马占勇的异议主张并不足以阻却或者对抗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其异议主张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刘杏媛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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