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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窗法雨》读后感

  发布时间:2017-07-18 09:37:30


    作为一本法学启蒙读物,《西窗法雨》没有律法的枯燥,没有说教的死板,没有教条的严苛,而是用文学的方式讲述法律故事,开了一个西窗,下的是法雨,大有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之感。

    这本书曾在《南方周末》以专栏形式连载,涉及法律的各方面问题,以精彩的案例为载体,巧妙地将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通过叙说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启蒙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文中举出一个个小故事,如苏格拉底放弃越狱的机会,慎重地遵守雅典荒谬而不正当的法律饮毒而死时,这位哲人的抉择让他的学生震撼,让千年来一代代人惊叹思索,也让我们思索,这是否是一种迂腐,一种理性的败走;在以“法无明文不为罪”的法治英国,乔治的律师玩着“禁区附近”和“禁区里”的文字游戏,让帕克法官左右为难时,投射出多少案件中法官的为难,是否法治的天平也需要人治的砝码;希腊的帕帕多普勒斯律师以慈善家的外表害死8位老人,被判处8次死刑而荷兰的杀人狂杀害多名儿童后却只判处终身监禁时,死刑的废存,对杀人犯是否也应当秉承人道主义精神又成为了多少年来人们探讨的热点。 作者将这样的问题给我们引出,却将问题的答案留给我们自己思考。在我看来,上面的问题都应当是肯定的。法律必须遵守。

    在苏格拉底的案例中,正如苏格拉底自己所言,雅典的法律是不正当的,但是越狱难道就正当了吗?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与工具,是工具就难免也有其伤害到工具使用者的时候。如果因为害怕有冤假错判,就不按照法律规定处罚,或是违反法律规定,必然会有真正不法的分子借这样案例的契机进行不法行为。

    “禁区附近”与“禁区里”的文字游戏案件,是说明法治也离不开人的参与。因为法律也是人制定的,法律的实施对象也是人,法律的正确执行也必然不能脱离人而存在。法律具有不完善性与滞后性。这不是因为立法机构的疏忽或能力不足,而是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是万事万物的本质属性。人无完人,法律当然也不能堪称完美,法律制定者不可能考虑到各个方面,无论是在时间,还是在空间上,或者文字的表述中。随着时间的发展,必然会出现更多新生的事物,也就出现了相应的法律要求,这样法律永远是不完善的,在新生事物出现前,没有人会想到制定怎样的条文来规范相应的行为。就如当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异军突起”,这就需要立法者能根据时代的变化做出相应的改变,能够及时弥补相应的法律空缺,让法律在时间上不断完善。

    总体而言,本书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甚至是提出一种前瞻性建议,让我们能够思考借鉴西方法学,将其与中国法学思想对比,在这种思考中得到前行的方向。

    最后引用著名文学评论家黄树森先生对《西窗法雨》的评价“我愿将全书归纳为一袭纵横捭阖下的法趣谈一阖学养驳杂下的法议论一掬情感积淀下的法情结。灵动缜密成熟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淋浴。”《西窗法雨》正是这样的一种洗礼与淋浴,浸浴一身西方法学的智慧,笃定地前行。

责任编辑:彭予洁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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