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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存在安全隐患 到底谁该负责

  发布时间:2017-07-12 11:07:10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本应该向工作人员提供无害、安全的工作环境,应当在存在隐患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口头或书面告知工作人员,从而保证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2016年11月3日下午2时,吴某在未知工作场所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公司也未向受害人配备安全帽等安全配套工具的情况下,吴某经过工作场所中的一片瓦棚区时,瓦棚突然坍塌,致使吴某从二楼坠落,脑部受到严重的碰撞,不治身亡。

    判决结果:

    河南省平顶山神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神鹰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邓某(工程承包者)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吴某负担20%的责任。

  分析:

  吴某在邓某承包的神鹰公司的工程处,受邓某及神鹰公司的指派提供劳务,并由邓某对其考勤、分发劳务费,其与邓某之间已经形成了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邓某作为承包合同签订者,工作人员召集者,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管理,吴某在进行当天准备工作时,未佩戴安全帽,但邓某并未提醒、制止,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吴某进入工作场地后,未按照操作规程佩戴安全帽,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神鹰公司作为吴某劳务的最终接受者及工作场地提供者,应当为工作人员提供安全、便利的工作环境。原告方提供的证人证言证实,吴某受害的时间、地点是在其工作过程中、工作范围内,以及事故发生地的现场图片显示该下料口有覆盖物遮挡,但并无禁止人员通行的警示标志。该下料口年久失修,不能通行却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吴某与神鹰公司之间虽然未签订雇佣合同,但对吴店卿的死亡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叶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彭予洁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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