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通过网络的传播和报道,使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也随之加强,有些商户被利熏心,为了一己私利在食品中添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最终害人害己。近日,叶县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
杨某经营了一家早餐店,主营包子、胡辣汤等,为了使包子看起来好看,吃起来更有口感,杨某在制作蒸包和水煎包时添加“香甜泡打粉”添加剂。2016年4月7日,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检查时,从杨某店内发现“香甜泡打粉”食品添加剂,对现场查获的“香甜泡打粉”、蒸包和水煎包检测后,发现该添加剂主体成分为硫酸铝铵、碳酸氢铵、碳酸钙;蒸包中铝残留量为1578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水煎包中铝残留量为164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在制作用于销售的食品中添加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系自首,主动预缴罚金,真诚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多次因冠心病、糖尿病、脑梗塞等疾病在叶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考虑被告人杨某的身体状况及治疗需要,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叶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