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工作既是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亦是为了维护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每一位被执行人都应当意识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应当按期履行。2017年4月18日,一被执行人对抗法院执行,叶县法院执行干警将其强行带回后,被执行人慑于法律威严,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
2012年7月16日,被告赵某在叶县农村商业银行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期限12个月,月利率9.6‰。该笔借款于2013年7月16日到期。到期后,经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追要,赵某始终未还。叶县农村商业银行于2015年3月25日向叶县法院提起诉讼,赵某当庭辩称,借款属实,但目前没钱,争取到春节还钱。叶县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叶民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某偿还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元。在偿还借款本金的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该款自2012年7月16日起至款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该判决于2015年5月21日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赵某迟迟未履行法律义务。2015年7月3日,河南省叶县农商银行向叶县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叶县法院执行局多次前往被执行人赵某家中寻找并依法下达传票,其儿媳拒签,被执行人赵某始终未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照要求前往法院说明情况。
2017年4月18日清晨,叶县法院执行局干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在其家人开设的联通营业厅内找到被执行人赵某,在法院将其强制带回法院过程中,受到其家属的阻挠。为维护法律权威,我院执行局立即组织执行干警、法警前往现场,公安机关亦迅速处警,被执行人赵某慑于法律权威,主动配合执行干警前往法院,并履行了20000元的本金,利息部分由其儿子担保于5月5日前履行完毕。
其实,还是那句老话“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些被执行人声称“我又没防火、偷盗抢劫,不就欠钱不还”,并因此阻碍法院执行。请那些以为对抗执行无关紧要的被执行人,以及那些肆意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旁人,请学习以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是的,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可能构成犯罪,妨碍执行公务也可能构成犯罪。劝个别视法院生效判决为空文的被执行人,清醒的意识到现在是法治社会。谁也别抱着侥幸的心里,以为欠着账还对抗执行就可以躲过去。否则,等待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叶县法院将会继续重拳出击,向执行难亮剑,通过查控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平台、媒体、网络、微信、微博,公、检、法、司、工商、国土、房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及司法拘留、让第三方协助履行等方式,全方位压缩老赖们的生存空间,着力推进解决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