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救伤员,车祸现场遭破坏 诉法院,保险公司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7-04-20 15:55:24


    出车祸后,司机崔某忙于救助受害者,忘记了报案,车祸现场遭到破坏,无法进行事故责任鉴定,保险公司以没有事故鉴定责任书为由拒绝赔偿。日前,叶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崔某因王某死亡而先行赔偿给王某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

    2016年12月27日,原告崔某驾驶豫DL2110号小型货车车,在宝丰县观音堂乡剁上村村中路段,与行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由于乡间小路救护车不能及时到达,事故发生后,司机崔某用事故车辆将王某紧急送往宝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王某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死亡后,崔某与王某女儿蔡某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崔某一次性给付蔡某各项经济赔偿130000元。崔某在对王某家属理赔后,向国元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但国元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因崔某未及时向公安部门及该公司报案,造成事故认定书无法出具,不能证明事故真实发生为由,拒绝理赔。

    本院审理后认为,崔某驾驶豫DL2110号车与王某相撞,造成王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虽然未出具事故认定书,但出具有宝公交证字(2016)第15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证明事故的真实发生。事故发生后,崔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且该13万元赔偿标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豫DL2110号车在国元河南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崔某在向受害人家属赔偿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国元河南分公司申请理赔,理由正当,国元河南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理赔。综上,叶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彭予洁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