腿部骨折就遭一次罪了,由于医院的疏忽又要挨一次刀,想到此处焦某气愤不已,一怒之下将医院诉至法院。叶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纠纷,判令叶县第二人民医院赔偿焦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476.79元。
焦某因摔伤致左侧髌骨骨折,在叶县第二人民医院行“左侧髌骨骨折内固定术”,随后焦某又入住该医院进行“左髌骨骨折内固定拆除术”。出院后焦某发现左膝关节有刺痛不适感觉,就前去叶县人民医院进行X线检查,被诊断为:左髌骨骨折术后腿内有固定物遗留,焦某需要再次住院进行手术取出遗留物。
本院审理后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叶县第二人民医院为原告焦某行“左髌骨骨折内固定拆除术”后,因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