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上行驶的汽车出现交通事故在所难免,但一旦出事故,应该马上联系交警、医院,一定不能驾车逃逸。11月13日,叶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6年4月1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豫PM9609号普通低速货车沿省道20330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叶县仙台镇耙张路段时,与行人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受伤。肇事后,被告人赵某驾车逃逸。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责任事故认定,被告人赵某负全部责任。被告人赵某于2016年5月12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