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缺钱,便起贼心。乘店家不备,盗窃店家的手机和现金。11月8日,叶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6年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因上网没钱了,便潜到叶县昆阳镇广场路景某经营的“鞠记面条老店”里将景某的飞利浦牌黑色智能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30元)及150元现金盗走。被害人景某及妻子鞠某平时均在店内居住。案发后,被害人景某表示放弃被盗财物,不再要求被告人退赔,并且对被告人李某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