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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不论多与少 一旦犯罪就受罚

  发布时间:2016-11-09 09:23:07


    上网缺钱,便起贼心。乘店家不备,盗窃店家的手机和现金。11月8日,叶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6年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因上网没钱了,便潜到叶县昆阳镇广场路景某经营的“鞠记面条老店”里将景某的飞利浦牌黑色智能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30元)及150元现金盗走。被害人景某及妻子鞠某平时均在店内居住。案发后,被害人景某表示放弃被盗财物,不再要求被告人退赔,并且对被告人李某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彭予洁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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