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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未注明利息 口头约定也有效?

  发布时间:2016-11-04 11:46:50


    向别人借款,欠条未注明利息仅口头约定利息,欠款人需要支付约定的利息吗?11月3日,叶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原告李某谦与被告边某宽系朋友,2014年7月23日,被告边某宽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李某谦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三分,并为原告出具借条1份,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由于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约定了还款日期及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主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应在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彭予洁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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