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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吊麦出事好奇 不幸坠楼获补偿

  发布时间:2010-05-20 16:46:44


    2009年6月3日晚,李某来到禹某家, 应禹某邀请到平房上凉快,见被告一家人正在用简易提升机往平房上吊运麦子,遂帮禹某吊运麦子,被禹某婉拒。在吊运麦子过程中,被告禹某之妻乔某在平房下往挂钩上挂麦袋时,不慎将右手食指卡在挂钩上,喊禹某往下落机器,因禹某正操作提升机,没听清乔某的喊声,李某起身来到平房边上欲问明情况时,不慎失足坠落平房,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妻、子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80000元。叶县法院依法审理后于5月4日判决二被告补偿二原告各项费用30000元。

    叶县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受害人李某与被告禹某系同村村民,两家关系较好。2009年6月3日晚,被告禹某、乔某夫妇与其女禹海燕、其子禹海洋在自己家用简易提升机往平房上吊运麦子,9点钟左右,李某来到其家,应禹某邀请到平房上凉快,见被告一家人正在干活,遂帮禹某吊运麦子,被禹某婉拒后,就坐在平房檐附近(提升机东侧、距平房南边缘1米左右)歇息、抽烟、与禹某聊天,禹某一家在吊运麦子过程中,被告乔某(禹某之妻)在平房下往挂钩上挂麦袋时,不慎将右手食指卡在挂钩上,此时禹某已开动机器正往平房上提升麦子,乔某遂喊禹某往下落机器,当时禹某正操作提升机,没听清乔某的喊声,李某起身来到平房边上欲问明情况,不慎失足坠落平房,在此瞬间,禹某上前伸手拉李某时,提升机失控,也掉下平房;事故发生后,被告一家人将坠落在平房走廊内的李某抬到堂屋席上躺下,二被告之女禹海燕喊村医胡小九来家为李某诊治,因其伤势严重,禹某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伤者李某送往叶县人民医院救治,伤者李某因急性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同月5日,经同村人调解说和,二被告与受害人李某同宗亲属达成协议,为处理李某后事,二被告支付现金15000元,该款已交给了受害人。

    叶县法院认为:被告与受害人李某系同村好友, 2009年6月3日晚原告家正往平房上吊运麦子之际,受害人到其家虽有帮忙之意,被被告婉拒后,遂坐在距平房南檐1米处歇息,被告与受害人之间不构成义务帮工关系。在吊系麦子过程中,在平房下挂系麦袋的被告乔改因右手食指被卡在正在提升麦子的麦子的提升机挂钩上而呼叫,其目的是让禹某停止正在提升麦袋的机械,解除其右手食指被卡的危险,二被告的行为并无过错。受害人李彬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下起身往平房下查看情况。乃人之本能,其不慎坠楼,系不可预料之事,其行为本身亦无过错。虽然受害人李某坠楼死亡给二原告造成的损失较大,但鉴于本诉中受害人李某及被告禹某、乔某在事故中均无过错,且二被告在事故发生已实际补偿原告15000元,综合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及消费状况,二原告的各项损失二被告以补偿30000元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王静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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