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某法律意识淡薄,应朋友之邀做见证人,没想到会给自己惹上债务纠纷,纵使很后悔自己当时的行为,但也只能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债权人债务。日前,叶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王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39000元,被告李某对上述债务中的26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9月6日、2015年11月10日,被告王某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30000元、13000元,共计借款43000元人民币,并向原告刘某出具借条两份,被告李某对其中30000元的借条上面担保人一栏处签字。经原告刘某催要,被告王某偿还了原告债款4000元,下余39000元一直未还。后,原告刘某将王某及李某诉至法院。
叶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向原告刘某借款,并出具欠条两份,可以证实被告欠原告款,另外,被告李某在2015年9月6日出具的30000元欠条上面担保人一栏签字,应是对被告王某借款行为提供保证,其应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因被告王某某已偿还借款4000元,被告李某应对下余26000元承担保证责任。李某辩称当时以为是证明人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判决李某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