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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奶”案件与法律文化的一点随想

  发布时间:2016-04-18 15:18:04


    最近我在对法律的学习过程当中,发现北京大学的陈瑞平教授、最高法院王忠法官同时都提到同样一个内容: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的立法,基本上是照搬照抄欧美的法律原文,但是近几年的立法,原来越多的出现了自己的内容,许多规则是我们自己的原创,体现了我们自己的本土文化。

    仔细想想确实如此。

    比如,侵权责任独立的作为一部法律的颁布(将来在民法典当中会是独立一编)就是全世界的首创。

讨论本土文化与法律文化还是从几个案例中来看会更加直观。

    几年前,网络上讨论过许多关于与“二奶”有关的案件。其中不乏有赠与“二奶”的财产,原配索要的案例。如一个土豪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赠与给“二奶”,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后来被原配发现,起诉要求追回房产。

    有趣且令人担忧的是,网民清一色的观点是,原配应该能够追回房产,法学学者多主张原配不能追回房产(杨立新就是持这种观点)。而且理由部分又显得很能自洽。

    网民认为,包“二奶”是社会的毒瘤,是对婚姻的不忠,影响正常的公序良俗的形成,法律不能助长这种现象。

    法学学者认为,交易双方基于对登记簿的信赖发生交易关系,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这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交易安全越来越受到法律的重视,这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网民是从社会道德和家庭秩序的角度出发考虑的,学者是从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考虑的,均有道理。在这两种均有道理的观点中选择其一就是我国法律规则当中法律文化的体现。

    在我国现行法律当中,《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这句话就等于告诉我们“只要信赖不动产物权登记,即使与真实状况不符,也不赖你”。这是不动产物权的推定效力。从本条法律来看,“二奶”取得财产符合这个规定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又集中规定了,夫妻财产的归属问题。大致规则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有约定的从约定。从这个规则来看,土豪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物权法》的规定,共同共有的财产必须由共有人共同作出处分。土豪与“二奶”背地里的交易显然侵犯了原配的处分权,原配当然能够追回。同时“二奶”连主张“善意取得”的机会都没有!既然叫“二奶”应该当然知道“原配”的存在。

    就这样,依据不同的法律却得出了不同的结果!

    在这两种观点的争论过程中,有许多人试图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解开这个死结,都是徒劳的(各种解释不再细述)。

    但是这个问题的争议在实践当中引发了许多的社会反应。

    我们在购买商品房时,是不是开发商说:“你们夫妻双方共同来签合同。”为什么?因为我怕有一天您不想要了,就动员妻子(或者丈夫)来说:“这个购房合同没有经过我的同意”,于是撕毁合同就名正言顺。少一事不如多一事更安全。

    但是这种交易不是增大了交易成本吗?

    去年网曝一个案例,一个在省城求学的学生,父母想在省城给买一套房子,而且写上孩子的名字。结果开发商要夫妻双方签字。学生说:“我还是学生,哪能结婚呢?”。工作人员说:“现在大学里允许结婚,如果没有结婚,开一个独身证明”。结果学生去学校开,学校说我们不知道你在老家结没结婚,老家说我们不知道你在学校结没结婚,硬是没有开来证明。

    这里面有一个中西方文化差异的问题。

    在传统的中国,家庭稳定,夫妻忠实,子孝孙贤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我们可以见到或者听说过,过去的中国有许多贞节牌坊,就是死了丈夫的妇女,终身不改嫁,被作为烈女来表彰,给予很高的道德荣誉。婚外情的男女要被沉潭等。虽然这些过激的惩罚、表彰方法已经取缔,但是家庭稳定、夫妻忠实仍然是我国百姓普遍的价值观。

    我国传统的儒家思想是鄙视钱财的,在道德与铜臭之间选择道德。所以交易安全要为道德让路。

    在西方,虽然对不忠实的行为也给予道德的否定评价,但是其重视程度远远低于东方。笔者斗胆猜想,这和西方几千年的商业社会模式有关。白居易曾经说过“商人重利轻别离”,“利益”是商人追求的主要目标,“家庭”是次要地位。所以从此处出发,在交易安全与家庭安全不可得兼的情况下,西方选择了交易安全。

    在今天经济全球化、信息全球化的大潮之中,任何一种偏安一隅的想法都是不现实的。全球化的一个重要的一环就是,地球人都在一个游戏规则下交往。东西方原有的规则都体现着自己的文化,在共同规则中,必须兼容各家文化,才能被大家共同遵守。所以东西方文化的碰撞在所难免。

    就本文讨论的案例,如果判决原配能够追回财产,传统东方民族是很容易接受的。但是这个案件如果涉及西方人,将会难以接受,我在中国买一套房产,不知何时会被要走,还是不买的好。

    如果我们的规则过多的体现与西方冲突的传统文化,会让西方人望而却步,会丧失许多交往机会,进而影响经济的发展。如果过多的照搬西方的规则,在东方土壤里不能生根开花、结果,会让民众不知所措。

    就目前涉及“二奶”案件的法律规则来看,立法者还在观望之中,没有看出立法者的明确选择。因此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不足为奇。

    显然,共同遵守的规则体现那个国家的文化越多,哪国更加容易执行,这是一个基本常识。

    如何在东西文化的碰撞之中使东方文化占上风,除了文化本身的因素之外,经济发展、国家强大也很重要。

    “你不按我的规则来,我不给你玩了”!

责任编辑:彭玉洁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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