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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里跳舞被砸伤,未尽管护义务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0-05-04 08:41:17


     4月29日,叶县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在幼儿园学跳舞时被其他幼儿砸伤的健康侵权案件,幼儿园因未尽到管护义务而担责,共赔偿受伤幼儿10000元。

    原告王莹莹是叶县金宝贝幼儿园的学生,并且是月托,2009年8月4日晚7时多,幼儿园的舞蹈老师尚彩丽组织舞蹈班的学生练习拉丁舞,原告王莹莹就是舞蹈班的一员,正在练习时,被舞蹈老师尚彩丽私自带入幼儿园玩耍的侄女尚妮旦砸在身上,导致原告王莹莹左手前臂骨折,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起诉到法院,原告要求幼儿园及尚彩丽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2009年8月4日晚,叶县金宝贝幼儿园的舞蹈老师尚彩丽私自带其8岁的侄女尚妮旦到幼儿园玩耍,在晚上7时许,尚彩丽在教舞蹈班的学生练习拉丁舞训练时,其没有学过舞蹈侄女尚妮旦,也在混在学员中间嬉戏,不小心摔倒,砸在练舞的王莹莹身上,导致原告受伤骨折。法院审理后认为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其舞蹈老师尚彩丽带领非幼儿园学生入园而非加以制止,且在练舞室没有尽到管护义务,导致原告王莹莹在幼儿园内受到伤害,故被告叶县金宝贝幼儿园应对原告王莹莹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法院主持多次调解,最终叶县金宝贝幼儿园及尚彩丽共同赔偿原告王莹莹各项损失1万元,双方了结此案。

责任编辑:王静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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