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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资质有风险 拖欠工程款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5-12-30 15:22:23


    近日,叶县法院受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王某是某工程的施工方,被告不仅是直接拖欠其工程款的张某某,还包括向张某某出借资质的A公司。

    2012年5月16日,被告张某某借用被告A公司的资质,与甲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承包某土建工程。后张某某以A公司的名义将内外装饰部分包给原告王某施工。后因张某某拖欠工程款,王某将其与出借资质的A公司告上法庭。

    叶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B公司在明知张某某没有资质的情况下,将资质出借,负责工程施工,作为资质出借方,对王某的施工费应与张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依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某和A公司连带支付原告王某工程款475343元。

    在日常实践中,经常出现建筑公司出借资质的情况,然而一旦出现人员伤亡或拖欠工资报酬等情况,资质出借方与借用方都难辞其咎。

责任编辑:彭玉洁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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