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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垃圾不及时 出了事故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5-12-15 10:19:03


    马某驾驶摩托车外出办事,途中不慎撞到公路上堆放的建筑垃圾以致自己受伤,摩托车有损。随后,马某将该路段的管理机构叶县公路管理局告上法庭并获赔。日前,叶县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叶县公路管理局赔偿原告马某各项损失共计69914.09元;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年4月11日22时许,马某骑摩托车外出,行驶至叶县昆阳大道三里桥南路段时,撞到公路上堆放的建筑垃圾,造成马某受伤,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随后,马某被送往叶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又转至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13天,共计支付医疗费42438.66元。8月17日,经鉴定马某左下肢伤残等级查时属十级。出院后,马某将叶县公路管理局诉至叶县法院,要求赔偿。

    本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畅通的职责和义务。事发路段为省道S330公路,被告叶县公路管理局对该路段负有管理、养护、保障公路畅通的职责和义务。马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事发路段的堆放的建筑垃圾时造成马某受伤,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该损害结果与公路上堆放的建筑垃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现由于被告叶县公路管理局对路面上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除,具有过错,客观上造成道路正常通行人员受伤,且二者具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叶县公路管理局应当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以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责任为宜。摩托车系机动车范畴,驾驶人在驾驶时应当持有相应的驾驶证,马某驾驶摩托车时未有驾驶证,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彭玉洁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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