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手好闲的王某,整日不务正业妄想不劳而获,曾因诈骗罪获刑,没想到王某出狱后贼心不改,又干起了偷盗的勾当。2015年11月27日,叶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5月10日至5月2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六次进入叶县某建筑工地盗窃铜芯电线,将电线缠在腰部带出工地后卖给收废品的。2015年5月24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在该工地实施盗窃时被抓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盗窃的电线价值人民币1265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配合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被盗电线。被告人王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10月18日被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07年8月10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有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所盗电线部分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