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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还案款侵犯了公民财产权

  发布时间:2015-11-24 11:37:36


    对于此类司法机关长期不返还受害人合法财产行为,上级部门、法律监督机构与纪检机关应当加强监督监管。

  12年前,山东潍坊寿光发生一起诈骗案,受害人近200人,案件告破后现金被追缴。但是,受害人表示,当年追缴的现金,警方至今没有返还。寿光市公安局给出的最终答复就是,让受害者去起诉要钱。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而在此案中,主犯孙某等4人被法院终审判决犯诈骗罪,案发后依法追缴赃款720多万元,对于其中受害人被骗的合法财产,司法机关理当依法将其及时返还给相关受害人,否则即属违法行为。

  山东寿光市公安局信访科科长表示,这么多年事情没有解决的原因,主要还是法院宣判的时候,没有提这笔钱该怎么处理,但在判决之后却把这笔钱退到了寿光市公安局。他们在2008年就跟检察院以及法院沟通过,但是对于这笔钱该怎么办,却始终没有明确的解决方案。其实,如果这笔钱法院宣判时给出了处理方式,应该按照法院的判决处理;如果法院判决没有给出处理方式,寿光市公安局也完全可以按照其2009年发布公告所说的,根据依法追缴的财物情况,按比例发放。法院没有给出处理方案,不应成为受害人合法财产自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后9年多时间不能得到返还的理由。

  司法实践当中,大多数司法机关都能依法及时返还受害人的合法财产,但是也确有部分司法机关长期扣押受害人的合法财产不予返还。其中有些司法机关甚至将扣押的受害人合法财产用于部门消费,或者发放福利待遇等,有些还诱发职务犯罪与腐败。对于此类司法机关长期不返还受害人合法财产行为,上级部门、法律监督机构与纪检机关应当加强监督监管,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尽快返还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有效杜绝此类行为再发生。

责任编辑:杨青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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