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认定在民事审判实务中往往存在争议,主要表现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拖欠的债务,多为做生意亏损、损害赔偿款等等。针对这些债务究竟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说实在话笔者也是搞不清楚的,但是这不妨碍我们进行一些法理分析。
认定为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在立法的层面上,有三种解决方案。
第一种方案是认定为共同债务。
其理论依据首先是,从心中的角度去考虑,丈夫做生意挣钱了是家庭收入,为共同财产,赔了反而成了个人债务,显然是不公平的。其次是从诚信的角度出发,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夫妻关系之间的财产是永远也说不清道不明的的关系,在家庭内部很难区分哪些财产是共同的,哪些是个人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很多情况下都是以一个主体身份出现,很难区分哪些是个人行为,哪些是共同行为,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民商事行为中,债权人很难区分债务人的个人的履行能力,往往看中的是债务人家庭的履行能力。因此,认定为家庭共同债务是有道理的。但是并不没有漏洞。
以上分析是以公平与诚信的角度出发考虑。很显然是侧重对债权人的保护,而忽视了对夫妻另一方的保护。在现实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些现象,丈夫在外做生意,妻子在家扶老携幼,丈夫赚钱了、发财了吃喝嫖赌,包二奶。生意赔了,回到家庭的港湾,寻求妻子的保护。如果是这种情况,再把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对妻子就是不公平了。
更有甚者,当夫妻感情破裂时,不惜丧失最低的道德底线,虚构很多债务,让另一方承担。
所以一概认定为共同债务是有法律漏洞的。
第二种方案,是一概认定为个人债务。
这种方案的法理基础应当是意思自治原则,既然以个人名义拖欠的当然应以个人财产承担。
第三种方案是,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是共同债务,共同清偿,反之则以个人财产清偿。
这种方案看似是很合理的,但是这是一种很不切合实际的理想状态。这事实上是把立法上的难题,系统司法未解决。因为在审判实务之中,究竟这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还是个人挥霍是一个极大的难题。一方面,当事人不说实话,二是有些根本无法认定,比如打架赔偿款。
在此处之所以在立法和司法当中有很多说法,从表面上看是法的价值之间冲突,从深层次看是诚信缺失问题,如果当事人之间都不讲诚信了,法律的无能为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