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叶县法院2008年-2010年3月发回、改判案件情况分析

  发布时间:2010-04-20 16:44:59


    一、情况分析

    2008年至2010年3月,叶县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6603件,结案6209件。其中,审结民事、行政、刑事、再审案件5190件。上诉发回案件50件,占审结诉讼案件的0.96%。改判案件61件(全部改判的20件,部分改判的41件),占审结诉讼案件的1.18%。其中,民事案件发回37件,改判47件(部分改判的29件)。行政案件发回6件,改判2件(部分改判1件)。刑事案件发回7件,改判12件(部分改判11件)。

    二、案件发回、改判的原因

    经过对2008年以来发回、改判案件的认真评查梳理,案件发回、改判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8件,占发回、改判总数的43.2%。如李文学与孙银宝合伙协议一案,中院认为合伙账目未审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二是程序不合法,遗漏当事人的7件,占发回、改判总数的6.3%。如,王石头与景金停、郝国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院认为未另行组成合议庭而发回重审。三是定性不准确,责任分担不当的16件,占发回、改判总数的14.4%。如,高金保与李永逢、杨兵二人欠款纠纷一案,原审判决杨兵不承担责任,中院认为处理结果不当,改判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四是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的16件,占发回、改判总数的14.4%。如,张永胜与申秀兰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改判为驳回起诉。五是法律理解或法条适用上的偏差16件,占发回、改判总数的14.4%。如,原告焦国营与被告叶县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焦济营不服房地产登记纠纷案,原判决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与一审一致,改判原因属裁判方式方面认识不一致,类似案件以往均以判决维持结案,按照近期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此类案件改为驳回诉讼请求的方式结案。六是二审中出现新证据的7件,占发回、改判总数的6.3%。如,叶县农村信用联社与张伟借款纠纷一案,二审中信用社提供了新的借据,中院发回重审。

    分析案件发回、改判的原因,存在主、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一是案件承办人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不认真,有的裁判内容与庭审笔录不一致或说理与裁判结果不一致;二是裁判过程中,有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对程序问题把关不严,有的属于程序问题该用裁定结案的不裁定,该追加当事人的不追加,造成错案;三是证据采纳时,审查不细致,凭经验办案,造成认定事实错误;四是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受外界干扰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客观原因主要表现为:一是由于历史原因,导致法官审判水平参差不齐,出现对同样或同类型的案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不一致,导致裁判结果不一,上诉后也经常出现两种不同的结果(改判或重审和维持);二是对法条理解的不同。三是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尺度掌握不一致。四是上下级法院对同一事实或法律适用认识不一致。

    三、对策

    (一)加强教育,切实增强法官案件质量意识和责任感。在办案实践中,单纯追求实体公正,忽视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并且会导致案件的反复审理,造成严重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公信力的损害。为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在诉讼过程中,进一步强化法官程序公正意识,规范操作。进一步强化职业责任感,在对待各种新类型、复杂、疑难案件时舍得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研究和审理。针对个案不同情况及时变更适用的程序,并在认真细致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决定进行判决,尽量减少因工作疏忽、审理不细、适用程序不当造成的案件发回、改判。

    (二)加强学习培训,提升法官素质。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通过组织审判人员进行庭审观摩方式,提高庭审能力;通过专题讲座的方式,提高全院干警的理论素养,在办案中自觉将法律意识和大局意识结合起来,将法律条文的准确运用与司法目的的实现结合起来,应对形势的发展变化,推动审判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

    (三)坚持发回案件与原审法官交换意见制度。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同的审判人员对同一案件有不同的想法和认识的,同时,法官对自己的观点在审理报告或法律文书由于各种原因可能阐述得不够清晰、明确。发回重审案件另行组成的合议庭要与原合议庭进行沟通,以便全面掌握案情,有利于案件得到正确处理,避免产生新的发回、改判案件。

    (四)坚持与上级法院的沟通。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在下判前,及时和上级法院沟通,争取指导,消除思想上的模糊认识。对当事人上诉的案件,不能因当事人上诉了就不管上级法院如何处理,仍要及时和上级法院沟通,使二审法官对案件本身有个更清醒的认识.同时,通过这种形式可以对案件有更深入的了解和理解,也是一种对司法理念和审判技巧、经验的交流和换位思考。

    (五)建立健全业务指导,提高法律适用能力。要争取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协调统一裁判标准。作好示范性案例的发掘,将案件审判经验及时转化成调研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对有共性的问题多开展专题调研,不能只满足于埋头办案,就案办案。对复杂疑难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有困难的,应及时向中院请示报告,避免草率下判的情况发生。

    (六)建立审判流程监督机制,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强化审判管理,实行诉讼全程监督,以网络为依托,把所有案件输入微机,实行案件预警制度,规范审判行为,确保案件程序方面不出问题,做到程序与实体相统一。

    (七)严格依法办案,自觉接受监督。除了发挥法院内部审判监督的职能外,还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全面树立法院的良好形象,提高审判的公开度、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

    (八)建立错案追究制,对发回重审案件进行评查。按照错案追究制度,由审判监督部门对所有发回重审的案件根据案件质量标准进行评查,对存在主观故意、徇私枉法的,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增强案件承办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努力提高审判业务水平和办案质量,推动整体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

责任编辑:王静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