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被有的人称之为“民法上的精灵”,为此法学界对无权处分的认定和处理可谓有N种学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观点笔者也实在看不懂。
而在实务界呢?还有为数不少的同志持这种认识-----“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效,物权不发生变动”。
所以针对无权处分的问题,在立法和司法之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同步、不协调现象。这种现象造成了裁判结果的不统一、隔靴搔痒的结果。对无权处分有一个相对深入的了解则是实务界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笔者试着从另外一种角度谈一些看法。
一、过分关注合同效力实属错误
无权处分是来源于物权法上的概念,确定这个概念的目的是解决在无权处分的场合,物权的流转和归属应该是一个什么法律效果。但目前在理论上,还是立法上,或是司法上合同法都要强行挤占这个领域,这是造成诸多问题的重要根源。
翻开论者的著作或文章,论及合同效力的观点多如牛毛。而对物权归属鲜有论及。结果让读者认为“合同有效,物权就发生变动;合同无效,则物权不发生变动”。
在法律实务中,权利人所关注的是,不管你合同有效也好,无效也好,反正不经我同意,卖掉我的东西就是不中。管你合同效力如何?
因此,从“无权处分”到“不经我同意卖我的东西”之间,必须有一个翻译过程,这个过程是至关重要的。
同时,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之间是什么关系也必须理清。
再同时,权利人怎么主张权利,法官如何审理案件也有再认识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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