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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只管收钱疏于管 电死人责自担

  发布时间:2010-04-16 17:56:36


     叶县法院审结一起供电公司只管收钱疏于管理,导致一村民在责任田施肥时,不幸触电死亡,供电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5902.02元。

    原告刘连堂(死者之夫)等五人诉称,2006年6月23日上午11时,原告刘连堂之妻徐杏连在村头责任田给花生苗施肥,触到被告所有的电杆拉线上,不料拉线带电,致使徐杏连触电当场死亡。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因徐杏连死亡的各项费用共计116045.02元。

    被告平顶山市华辰供电有限公司辩称,电力损害赔偿案件是以造成电力损害的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确定赔偿主体和赔偿责任,如果是多个原因造成的,应根据原因力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责任大小来确定。本案中,徐杏连触电死亡的电力线路电杆和拉线是部分村民未经申请和审批私拉乱扯的违章线路,不是华辰供电公司所有的线路,其损害后果应由私拉乱扯者承担责任。华辰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叶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华辰供电公司是秋河村的电力供应单位,农村电网改造后秋河村的电力设施的产权人也是被告华辰供电公司。被告华辰供电公司与张占国签订有电工聘用合同,到期后虽未续签书面合同,但张占国一直履行着合同义务,与王国强、郑德水一起从事着本村电力设施的安装、维护、巡视、更新、改造和电表电量抄核、电费收缴工作,并从被告下设单位曹镇供电所领取报酬,双方的电工聘用合同继续履行,被告华辰供电公司未再与他人另行签订电工聘用合同。2003年电工张占国应本村平桐路西七户用电户多次要求,委派王国强参与跨平桐路低压供电线路的架设、安装行为仍属履行华辰供电公司职责的职务行为。此次架设线路所用材料仍是以华辰供电公司所有的电力材料为主。事后张占国将架设跨平桐路低压线路一事向曹镇供电所予以汇报,曹镇供电所并未制止或反对,而是默许了架设跨平桐路低压供电线路,向平桐路西的七户用电户供电,且一直收取平桐路西7户用户的电费。平桐路西的7户用电户与被告已构成事实上的供用电合同关系,被告作为供电企业因其是农村供电线路的电力供应者、电费收取者、电力设施管理者、产权所有者,应加强供电线路电力设施的检测、检修、管理、排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供电,也应承担起农村电网的管理责任和触电事故的风险。然而被告在自2003年向平桐路西的7户用电户供电起至2006年6月23日发生事故时止3年左右的时间里只收取电费,未曾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跨平桐路的低压线路进行排查、检测、检修、管理,致使受害人徐杏连触电身亡,被告存在明显过错,应对五原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平顶山市华辰供电公司赔偿五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05902.02元。

责任编辑:王静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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