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新购进一台机动三轮车,抱着侥幸心理,没有投保交强险,结果发生交通事故,吴某不幸死亡。案件经过法官调解,邢某亲属与被害方家属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邢某当日被告亲属与原告达成协议,由邢某自掏腰包一次性赔偿吴某家属各项损失160000元,于协议签订当日已履行完毕。
2014年6月份,被告邢某驾驶豫PM8074号三轮车在叶县洪庄杨乡张集村路段,与相向行驶由吴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造成吴某当场死亡、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邢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家属请求邢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及处理事故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三轮车损失费共计50万元。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梳理了案情,了解到邢某未投保交强险,且购买三轮车是为了载客补贴家用,经济条件困难,而原告家属请求赔偿明显偏高,为了更好的化解矛盾,让死者家属能够尽快得到补偿,法官耐心细致做双方工作,多次驱车到双方家中,从法理情理方面引导双方家属,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邢某表示愿意自掏腰包,赔偿赔偿原告160000元。
法官提示: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后不但能使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也能够减轻侵权人的经济负担,万不可因侥幸心理,在酿成悲剧后再生矛盾。本案中被告驾驶未投保的三轮车造成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不能及时得到赔偿,也给自己带来了经济负担,最终只能自掏腰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