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长(实为村主任)大笔一挥就可以把本村的土地卖给开发商,或出租给商人。尤其在边远的山区,整座山、整架岭,说卖说卖,说租就租。还有河流、坑塘……。
土地就在这些交易之中悄然地由林地、耕地、四荒变为建设用地、开发用地。商人用农地的价格买到了建设用地的价值,甚至取得了矿产资源的独家“开采权”。
精明的商人不难看出“村长笔下有黄金”、“软地好起土”。于是,农村遍地出现蒸蒸日上的“开发热”,一座座楼盘拔地而起,一片片新农村雨后春笋,一口口矿井赶趟似的向城市供应着煤炭、稀土、砂石……。也确为共和国的GDT的增长做出巨大的贡献。
农村的能人也不甘落后。前几年无人问津的、出力不讨好的“村长”职务,近期出现了回潮,拉选票、贿选现象已不再新鲜。我们不禁要问:村长的权力有多大?这样弄中不中?他签的合同有没有效?
我们党在土地革命时期,曾提出了一个伟大的口号“一切权力归农会”。在那个时期,党不过多干预农民的权力,党只是组织者和领导者,对农村中的成份的划定、土地的分配由农民民主决策,自主决定。到现在却出现了一种“一切权力归村长”的苗头。那么是不是现行的政策和法律改变了革命的初衷?
非也!
现行政策和法律仍然是“一切权力归农会”,只不过这里“农会”有了新的称呼,叫“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
那么“村长”是个什么职务?它是“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别称。村民委员会是什么?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它不是一级政府,村长不具有类似乡长、县长这样行政长官的职权。
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看,村委会没有处置集体财产的权利,所有事项都由“两会”决定。它是实行“一事一议”的原则,它与公司、政府的议事规则有着明显的区别。公司的董事会、政府的常务会、县长办公室等有法律赋予的权力,而村委会没有这个权力。这些规定的来源在于村民自治组织中的“民主议定”原则,即“一切权力归农会”。
既然村长没有这上权力,那么由他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从民法角度来说,由于这些合同没有经过“两会”议定。一般认为,这是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
还有的人认为,“村两会”是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思机关,在没有“两会”议定的情况下,就是民事主体没有签约的意思。那么村长签约的行为并没有表达了事主体的意思,而只是村委会或者村长的意思。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个要件,这个行为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甚至就不是一个民事行为。因此,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也就无所谓有效与无效了。
无论按照上述两种观点,这种行为都是应给予否定的。那么这个摊子怎么收拾呢?
按照责任自负的原则,谁违法,谁负责。俗话说“没有金钢钻,别揽瓷器伙”,俗话又说“天下木有免费的午餐”,俗话又说“吃多少吐多少,丢多少赔多少”。
依我看村长们还是把自己的钢笔装在笼子里最保险、最可靠、最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