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点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生育之恩,当报;养育之恩,亦当报。近日,叶县法院受理一起特殊的占有排除妨碍纠纷案件,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一方撤回起诉,双方达成和解。
说其特殊之处,是因原告与被告是继父子关系,儿子把养父告上法庭。1981年1月,原告贾某的母亲与被告贾某再婚,原告随母亲与被告组成新的家庭。1996年,原、被告所在村民组落实国家土地承包到户政策,将该组耕地分包到户,原告和全家人员各自得到应得的一份土地,2002年原告与同村村民结婚,经家庭协商达成分家协议,原告得到一处老式四间瓦房,责任田按实分面积各归各耕种,双方如约履行,相安无事。之后原告与妻子外出打工,2014年原告打工归来,发现其房屋被被告占据搞养殖,致使原告一家三口归来无处居住,在村上诉法庭。
承办法官在了解了原、被告特殊关系之后,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不断给双方做工作,生养之恩大于天,原告也在法官的劝解下,与养父重归于好,表示愿意撤销起诉,养父也愿意让原告住回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