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加熟食肉的色泽和口感,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一农村马姓男子竟购买劣质工业盐和工业松香,加工熟食肉并出售。日前,叶县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判决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3年3月份至案发期间,家住叶县张村的被告人马某以出售猪头肉为业,购买的群众络绎不绝,看到有利可图,马某竟然财迷心窍,在加工熟食肉的过程中,使用劣质盐清洗猪杂碎、使用松香脱猪毛,并将加工好的熟食肉进行销售。经检验,其使用的劣质盐为工业盐,松香为工业松香。随后被人告发,马某的罪行败露。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鉴予被告人马某当庭认罪,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