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与马某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董某多次以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吵架、生气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董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本院审理查明:原董某与被告马某于2011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后由于被告马某身患疾病,双方发生矛盾,原告董某曾于2013年2月21日和2013年12月4日,两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马某离婚,但本院均以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判决不准予离婚。
被告马某看到原告董某决意离婚后,感觉和好无望,遂同意与原告某离婚,但被告马某说自己现在患有疾病,需要花钱,且生活特别困难,要求原告董某应当支付其已往看病的费用以及今后的经济帮助费。
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1、原告董某与马某离婚;2、原告某支付被告马某生活帮助费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