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叶县法院行政庭收到案件当事人代表送来的印有“秉公执法,勤政爱民”的锦旗,赞扬行政庭公正司法,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6年5月份,该案第三人舞钢市盛达建材有限公司向被告舞钢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把位于八台镇原舞钢市第二砖瓦厂(第二建材厂)西南部的土地为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告接到申请后即进行地籍调查、勘验并通知邻地使用权人及张我庄村委到现场指界签字。后被告于2006年12月15日为第三人颁发了舞国用(2006)字第20062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4年原告张我庄村李庄村民组、洪庄村民组以舞钢市人民法院(2002)舞民初字第69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13.98亩土地使用权以及舞钢区第二砖瓦厂(现在改制为舞钢市盛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征用八台乡张我庄村李庄组和洪庄组土地补充协议》的35.769亩土地使用权、姚庄村民组以其与舞钢区第二砖瓦厂签订的16.13亩土地的《取土还耕协议》等相关问题向第三人舞钢市盛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追要补偿费时,该公司负责人于2014年8月20日向三原告出示了舞钢市人民政府为其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原告认为被告将本案所涉及的土地划拨给第三人舞钢市盛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侵犯了其土地使用权,故于2014年9月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舞国用(2006)字第20062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该院行政庭受理案件后,为查明案件事实,合议庭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大量证据进行梳理归类,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董培红还多次冒着严寒到当地进行现场勘查,并走访当事人及相关单位进行对证据进行核实。合议庭认为,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舞国用(2006)字第20062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原告请求依法撤销,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随后,该院行政庭法官又耐心地向被告及第三人做好辩法析理工作,并在裁判文书中强化论理功能,全面回应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和意见,对证据采信理由、事实认定、程序适用以及法律推理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阐明。
至此,一起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纠纷在叶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的悉心调查和辩法析理中得到了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