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迷心窍的史某,酒后实施盗窃车辆行为,最终获刑。12月15日,叶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7月23日晚,被告人史某与朋友喝完酒,借着酒胆到自己上班的公司先后偷出来两辆车。这些情形,被公司大门口的监控拍的清清楚楚。监控显示24日凌晨0时40分和3时35分左右被告人先后将公司院内停放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及车内防水材料和一辆白色的福田面包车盗走。由于被告人不会开车,酒劲儿也没消,车分别开到路边和一个死胡同内,第二天还打电话给同事说不知道要怎么办,于是其同事带着公安人员将其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酒后实施盗窃,已构成盗窃罪。由于被盗车辆和物品被追回,被告人足额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得到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