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眼红他人采砂厂生意好 破坏他人生产经营

  发布时间:2014-12-10 15:01:24


    眼红别人的采砂厂生意红火,竟向对方索要100000元,索要无果后阻碍对方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对方生产不能正常运行。日前,叶县法院审结一起民事侵权纠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经营着一家采砂厂,被告刘某夫妇看到采砂厂生意好,便去向原告索要10万元,在原告拒绝支付款项后,阻止工人干活,控制工作机器,导致生产活动无法进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原告王某在叶县工商局办理有营业执照,其合法生产经营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阻挠原告王某的生产经营已构成侵权,故被告刘某夫妇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应立即停止阻碍原告王某砂场的生产经营。

责任编辑:彭玉洁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