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崔某到了适婚年龄,在迟迟找不到对象的情况下,经媒人朱某的介绍下认识了湖北籍女子黄某,并通过朱某支付给对方46000元的彩礼,而后发现黄某腿部有残疾,崔某怒断与黄某的姻缘,崔某在索要彩礼时得之,朱某并未将彩礼直接交给黄某,遂向法院起诉追要彩礼,经过法院的审理,近日将此案顺利执结。
原告崔某经被告朱某介绍与湖北籍女子黄某相识。同年,被告朱某与原告崔某及其母亲一起到湖北黄某家,与黄某见面并定亲。当时,被告朱某收取原告崔某彩礼46000元。随后,湖北籍女子黄某又来到叶县,与原告崔某见面,因黄某部有残疾,原告崔某与黄某没有成亲。后原告崔某找被告朱某索要46000元彩礼时,被告朱某告知原告崔某,这46000元彩礼他已支付给了女方亲属及其介绍人,故不同意返还。被告朱某称将上述彩礼中的23000元,交给了一个自称是黄某妈的女人,20000元又交给了一个自称是老曾的人,下余3000元作为介绍费,作为自己的报酬。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朱某在给原告崔某介绍对象时,接受原告崔某支付女方的彩礼46000元。后因原告某与黄某没有成亲,原告崔某找被告朱某追要上述彩礼时,才知道被告朱某并未将上述彩礼46000元转交给婚约人黄某,而是支付给了婚约人以外的人,导致原告崔某无法追回该彩礼,造成该结果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朱某没有按照农村习惯将上述彩礼交给婚约人,故被告朱某应当承担返还义务。被告朱河山承担返还义务后,可以向其他接受人予以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