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员工的家属生病住院后,向单位领导反映家庭生活困难,领导为了帮助员工,私自挪用公款,尽管其是出于好心,但这种行为同样触犯了刑律。日前,叶县法院审结一起挪用公款案,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免予刑罚。
被告人李某在任叶县沙河管理段段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决定将本单位公款于2009年5月22日借给涂某5万元、2010年12月2日借给李某2万元、2011年2月22日借给高某3万元,用于三人为亲属治病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中李某于2011年7月22日向单位归还1万元,案发后,剩余款项全部归还本单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予被告人李某将公款挪用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职工家属看病,且挪用款项已追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