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某明知他人制作假烟,却仍为其提供仓储场所,最终被烟草专卖局查获,受到相应的惩罚。日前,叶县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司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在案扣押的伪劣卷烟及条包1万张、盒包5万张予以没收,由烟草专卖局依法处理。
河南省襄城县人刘某(另案处理)在洪庄杨乡某村开设假烟包装厂,被告人司某因与刘某是同乡,因此在明知刘某制造假烟的情况下,仍将房屋出租给刘某存放假烟。 2013年4月10日中午,司某家中存放的假烟被叶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经鉴定,在司某家查获的烟草制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共价值59442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司某明知他人实施制售假烟犯罪,而为其提供仓储、保管便利,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伪劣卷烟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属犯罪未遂;被告人司某当庭认罪,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在案扣押的伪劣卷烟及条包、盒包予以没收。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