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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起争执 故意伤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11-06 11:11:52


    王某与张某本是和睦相处的邻居,却不料因为双方的宅基地存在模糊地带,就争论不休,还发展至大打出手,导致张某轻伤。日前,叶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张某等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433.87元。

    叶县某村村民张某与丈夫尚某等人预备在自家宅基地建房,因与王某是邻居,双方需协商留一条出路,但在协商时双方意见不同,而发生争执,进而引起打架,王某在混乱中将张某头部打伤,尚某也在厮打中受伤。经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某住院治疗12天,支付医疗费332.3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等人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药费及鉴定费6745.54元,其他治疗、护理费12339元。

    叶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认为引发争议的宅基地权属明确,事情起因是原告侵犯被告宅基地,但对事发起因的认识并不影响主要犯罪事实的成立。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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