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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品《捐助》中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0-03-23 16:33:33


    今年春晚在进行到十一点三十分左右时,推出了本山大哥的小品《捐助》,高超的演技和诙谐幽默的台词,让春晚再次推向了一个高潮.导演刻意此时安排这个小品,意在提醒以昏昏入睡的人们,新年的钟声即将敲响,新的一年已经来临.小品不负众望,的确起到了这样一个作用。但作为一个法律人,在欣赏春晚的同时,我还想到了一些法律问题。这个问题不是吴祚来所讲的“对弱势群体的变相歧视”,而是剧情本身所引发的法律思考。

    据称,小品的剧情来自一个真实的案例,有其“真实性”,那么就有可能涉及法律问题。此时,如果我们设计两个提问:一是白老汉能否要回自己的15000元?我们会异口同声“能!”;二是钱老汉能否要回因失误多捐的27000元?回答时,异口同声的可能性就不大了。作为一名法律人,时时处处多用法律的眼光去评价和认识社会现象,也许对我们会有许多益处。

    剧情一开始,钱、白二人的对话,已经先告诉我们,二人是亲家关系,且互相信任,关系很好。一起卖粮,粮款存钱某处,一人一半。对其中的15000元的存款形成保管关系。

    钱老汉在捐款之前并未与老白协商,因此,钱的捐款行为只能是个人行为。因此误把30000元钱都捐出来,只能认为钱某捐的是自己的钱。在这个关系中,会有的同志认为,钱某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事实上,在此处无权处分制度没有运用的余地,无权处分所处分的财产是特定物,而本案的15000元存款是种类物。货币这类财产有一个非常独特的特性,转移占有即转移所有权。白某的钱存在钱某处,虽构成保管关系,但钱某不承担返还原物的义务,而只有一个在白某用钱时,及时偿还白某15000元 的债务。因此,在钱某存折上的30000元钱无论对外还是对内都归钱某所有。所以老白随时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老钱偿还15000元的债务。

    在剧情发展到一半时,钱某知道了因失误多捐27000元时,钱某能否要回这多捐的27000元?钱某与单亲母亲之间构成了赠与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 款之规定,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小品中的剧情告诉我们财产权利已经转移,因此钱某不能以此行使撤销权,但钱某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行使撤销权。剧情进一步发展中,告诉我们因受助者感恩,而使钱某放弃了撤销权,对自己的失误行为进行了追认。(当白某把实情讲出后,单身母亲力主要退回多捐的钱,而钱某坚持不要就是说明这一点。)

    白某能否要回自己的15000元?当然是能的。但问题在于能不能从单身母亲手中要回自己的15000元钱。从剧情的一开始白某与单身母亲之间没有丝毫的法律关系,但随着剧情的发展他们之间就存在了法律关系。

    如前分析,钱某负有向白某 偿还15000元债务的义务。同时钱某拥有撤销权,撤销权的使用,无疑对 偿15000元之债务时有利的。但钱某却要打肿脸充胖子,拒不使用撤销权,并声明借钱还债。这就说明,在捐款之后,钱某无力还债。此时白某即拥有了《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债权人的撤销权”,即可依法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中15000元的部分。

    也许有的同志会认为,扶弱济贫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运用的结果应该是肯定这种行为才符合民族道德的要求。本小品中,钱某已经提出“借钱还债”,何不让钱某借钱归还白某的债而维持合同效力呢?这种认为是有道理的。笔者还是不能苟同。理由如下:1、我们倡导扶弱济贫,但要量力而行,不应提倡损害他人利益去行善。2、“借钱还债”只是一种愿望,借到借不到还是一个未知数,如果钱某能够接到,应在白某行使撤销权之前还债阻止白某行使撤销权的行为。3、赠与合同是无偿的,这种交易的安全性要比有偿交易的安全性要求更低。4、捐助者的主体的特殊性,因为钱某是一个普通农民,经济实力有限,一次捐助了30000元,明显存在很大误解。撤销合同,不至于让受捐助者有更大的失望。小品中单身母亲力主退还多捐款项已说明了这一点。5、事情的特殊性,假如本小品形成诉讼的话,我坚信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会有很大差异。

    小品中的法律问题分析暂且到此。正如小沈阳所说:“欲知后事如何,明年再说。”三位主角是在争论之中退场的,一个坚持退钱 一个坚决不要,一个说:“实在不行了,我也捐3000元,还我12000元就行了。如果你俩的事成了,这15000元算随礼了。”剧情仍在发展之中,那么他们三人究竟会达成什么协议呢?要看剧情的发展······

责任编辑:王静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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