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赌博把钱输,借故争执把气撒,挥拳动刀致人伤,触犯刑律怎能逃,害人害己悔已迟。近日,叶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等三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559.9元。
2013年2月26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张某以其兄在遵化店镇韩庄村村民贾某家赌博输钱为由,向贾某索要参赌劳务费,因而与贾某发生争执,后张某打电话给石某,纠集其他社会闲散人员窜至贾仁义家中,将贾某等六人用刀刺伤或打伤。经鉴定,贾某等二人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任某等四人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贾某等三名被害人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重伤,四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贾某等人对矛盾激化有一定的责任,且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