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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琐事起争执 法院判决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4-10-16 14:55:50


    近日,叶县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胡某、胡某某连带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033.5元。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胡某某系同村住户,两家素有矛盾,2014年2月10日,双方又因琐事发生纠纷,争执中原告刘某某受伤,被送往某中心医院治疗,并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多处软组织受伤,住院5天,花医疗费3701元。该医院出院证显示治疗结果“治愈”,原告出院后,又转入某乡卫生院住院治疗9天,花医疗费1413.1元。

    法院认为,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原、被告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争执中,原告刘某某受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治疗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同时,根据本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纠纷的起因及致伤的具体经过,因此对此损害应由双方平均分担。此外,因原告提供的某中心医院的出院证显示“治疗结果:治愈”,所以对其自行转院至洪庄杨乡卫生院产生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护理费,由于没有提供医院的护理证明,故对此请求本院无法支持。经计算原告损失共计4067元。被告承担百分之五十为:2033.5元。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更应相互包容,互相帮衬。本案双方当事人因琐事大打出手,实在是没有必要。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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