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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率高、改判率低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4-09-02 09:46:28


    2011年以来,叶县法院受理的涉及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呈现出明显的攀升趋势,其中2011年102件,2012年153件, 2013年281件。该类案件以保险公司上诉的居多,但就最终效果来看,维持原审判决的居多。2011年上诉的有83件,改判的2件;2012年上诉的有121件,改判的仅1件;2013年上诉的有237件,改判的有7件。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包括:

    一、出庭应诉的下级保险公司往往拿不准上级公司的认定标准,为了表明自己已经尽力,对基层法院判决盲目上诉,等拿到了终审判决后,再到上级保险公司核定赔偿。

    二、 一些受害方对赔偿数额没有正确的认识,认为保险公司赔偿能力强,提出过高的赔偿数额。

    三、对于交强险是否分项,最高院目前没有明确的定论,实践中各个地区的做法不统一,比如平顶山、南阳两地为更好地保护受害方利益,是不分项的,而保险公司会以同样的案件在别的地区分项判决为由提起上诉。

    四、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都有效,包括免责情形、诉讼费免赔、鉴定费免赔、医药费核减等问题。

    五、案件的上诉成本低,并且有可能换来的一定的减损效果,并争取到拖延赔偿的时间。

为此,该院建议:

    一、建立诉前调解解决纠纷机制,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立案部门要认真审查,做好诉前调解工作,建议和引导当事人先与保险公司联系理赔,同时要协助受害方和保险公司做好理赔工作,以减少保险公司进入诉讼程序。

    二、最高院尽快出台相关意见,对交强险是否分项问题,特别是对一审中的判决适用标准进行统一,增强保险公司对法院和法院判决的可信度。

    三、法院可通过司法建议、座谈等形式加强和保险公司的沟通,敦促保险公司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调解,修改或删除格式合同中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畅通理赔渠道,上级给下级投保公司充分的自主权决定赔或不赔、赔多或赔少。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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