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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肇事方垫付款返还问题处理不一致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4-09-02 09:42:52


    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常发生伤者需要及时送医治疗的情况,而在此时保险公司尚未开始理赔,因此在实践中肇事方先行垫付医疗费的情形比较常见。在受害人对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同时提起赔偿之诉时,在总赔偿数额不超过交强险保险限额的情况下,肇事方垫付的医疗费能否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并进行处理以及如何处理的问题,河南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各地做法并不统一,主要存在如下三种意见:1.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予以处理,告知其另案起诉。2.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并解决,判决受害人在收到赔偿款后再退还肇事方垫付款。3.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并解决,判决由保险公司分别向先行垫付人和受害人支付相应款项。

    叶县法院建议适用第三种处理意见。原因是:一、垫付款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因同一事故而起,对垫付款返还的处理实质上是将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内部划分,在同一审理过程中一并解决具有合理性。二、一次性解决纠纷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法院就相同争点重复审理,提高诉讼效率;三、将垫付款先赔偿给受害人再返还肇事方的做法,实践中受害人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在接到保险公司赔偿款后往往不愿主动支付给肇事方,使肇事方陷入两难境地。四、肇事方主动垫付行为是勇于担责、救助他人善良风俗的体现,如果法院裁判作出之后,肇事方追索困难,以后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垫付钱款,甚至会助长肇事逃逸的风险,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为此,该院建议:一是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统一肇事方垫付款返还问题适用标准;二是定期组织法官互相研讨学习,确保“晒”到网上的每一份裁判文书都经得起考验;三是加强对上网裁判文书跟踪管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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