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叶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经主审法官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2013年5月,李某因做生意缺乏周转资金向叶县某银行借款5万元,由张某作担保。借款到期后,李某没有按约定偿还借款,叶县某银行将李某、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还款,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叶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与张某协商,由张某先将该借款偿还,半年后资金到位后再偿还张某。张某认为彼此为多年好朋友,出于情面代李某向叶县某银行归还了借款及利息,叶县某银行撤回起诉。
张某代李某履行后,李某丝毫没有给付张某代为履行还款及相应费用的意思,无奈之下,张某依法向叶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偿代付的借款及相应的诉讼费。
由于双方当事人原本关系融洽,承办法官从情、理、法的角度出发细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还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