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叶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干警的艰辛协调下,常村乡政府慷慨解囊,圆满执结一起涉及十二名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依法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007年5月份,家住叶县常村乡的刘某受魏某之托找到朱某,由朱某找十二名农民工为魏某承包的孤石滩水库干渠硬化工程施工。工程完工后,刘某支付部分工钱,后向朱某出具欠条一份。后经朱某等人多次追要未果,诉至叶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十日内向朱某支付工资款6189.5元。
刘某也是一名农民工,长期外出打工,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到其家中执行,均未找到。临近春节,十二名农民工威逼朱某要工钱过年。2010年2月3日,执行人员多方寻找,终于在平顶山市焦店镇一工地找到刘某,并依法予以拘留,拘留期间,执行人员了解到刘某之子因生病已花去其一年的劳动报酬,其妻因生气已向叶县法院起诉离婚,现刘某已无履行能力。鉴于此,法院于2010年2月10日将刘某提前解除拘留。
随后,执行局长岳中华带领执行干警多次与刘某商谈,刘某为执行干警的诚心所感动,积极向亲朋借钱履行了部分义务。执行人员考虑到申请执行人朱某要向十二人农民工支付工钱,刘某又一时不能全部履行,执行人员积极向当地乡政府协调援助,共筹措资金6000元。3月10日,朱某拿到执行款后,激动不已,紧紧握住执行局长岳中华的手说:“感谢法院为民做主,帮助他们要回血汗钱”。
叶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刘某与朱某等农民工劳动报酬一案中,执行人员深感农民工的艰辛,其劳动收入难以保障,提醒农民工兄弟在出外谋工时,要有自我权益保护意识,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立即拿起法律武器进行保护;同时也呼吁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要监管到位,执法有力,一旦发生农民工劳动报酬纠纷,执法人员应多策并举,尽力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