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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区无业人员制售假烟案件频发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4-07-16 16:33:34


    叶县法院对2012年以来的14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均是涉及制售假烟的,这类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在涉案的35人中,3人为小学文化,30人为初中文化,均为农民,没有固定职业。

    (二)主犯到案难。幕后老板来自浙江、福建、广东等地,通过电话操纵制售假烟人员,不透露真名及其他信息,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 

    (三)犯罪窝点的房屋大部分是租赁来的,房东明知是从事非法生产劣质烟草制品,或者明知是假烟为其提供存放场所,有的还参与其中。

    (四)缓刑适用比例较大。被抓获的都是打工人员或者房东,年龄在40岁到60岁之间,大部分身体状况还不好,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未遂,有28人适用了缓刑。

原因:(一)普法宣传效果不明显。目前,虽然开展了制售假烟方面的普法宣传,但宣传手段单一老套,宣传拘于形式,效果不明显;(二)有关部门在查处该类案件中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失职;(三)村委、街道等基层自治组织没有发挥出在预防和打击犯罪中应有的作用,导致一些长期存在的制售假烟窝点没有被发现,或者发现了也没有被及时查处。

为此,叶县法院建议:  

    (一)通过宣传栏、电视媒体等多种宣传媒介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或者通过巡回审判等方法扩大办案效果,真正达到增强群众法制观念。

    (二)公安部门要加强打击制售假烟犯罪的跨区域合作,办案中要注重查找源头,发现线索及时移送相关地区和部门,形成打击合力,提升打击效果。

    (三)积极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对外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提供线索,检举揭发制售假烟的犯罪分子,建立防治制售假烟犯罪的长效机制。            

    (四)建议村委会、居委会及各乡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采取出租登记备案制度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动态掌握居民车库及出租房屋、仓库的情况,使假烟无处藏身。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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