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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法院反映监狱服刑人员离婚案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发布时间:2014-06-23 11:28:46


    去年以来,叶县法院审理被告为服刑人员的离婚案件30余起,服刑监狱分布于新疆、广东、广州、苏州、杭州、郑州等地,该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会遇到以下难题。

    一是该院法官到监狱开庭经常遇到阻碍,主要表现在监狱狱政科因为担心当事人会出现情绪波动致使管理困难而拒绝法院提审服刑被告人;以不是接见日为由拒绝开庭;与其它法院开庭时间冲突导致无法开庭等情况时有发生。

    二是送达较为困难。一方面,不少案件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所在监狱,承办法官需要自行查询监狱的准确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如果被告在外省市被判刑,则查询难度更大,无疑会造成送达拖延。另一方面,即使被告服刑监狱明确,但承办人前往监狱直接送达也会因监狱内部的各种规定而颇费周折,且在实践中几乎所有的监狱均拒绝代为转交送达,邮寄送达更不会回复。

    三是对于被告方在犯罪地被判处刑罚并服刑的离婚案件,案件审判人员通常要长途跋涉到被告服刑的监狱内就地开庭审理,原告一方也要到庭,这种方式往往要占用审判人员多个工作日,且要花费较大数额的交通费。

    四是被告在无诉讼代理人参与的情况下,无法有效行使诉讼权利。有些服刑人员对自己的合法利益怠于应付,带着一种听之任之的消极态度对待,这样他们的合法利益就会因缺乏自身主动性和他人帮助而有可能会失去保障。

    为此,该院建议:

    一是实行网上预约开庭,建议监狱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相关信息,如各个法院开庭时间、服刑人员接见日等等,这样法院可以根据网上公布的信息,提前与监狱进行沟通后,在网上预约开庭时间。

    二是在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监狱时,承办人可通过刑事案件原审法院、当地监狱管理局以及被告家属等多渠道查证。并建议高级法院可以争取有权机关进行协调,力争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形成规范性的文件,使得法院工作人员直接送达、转交送达或邮寄送达时能得到监狱的支持与配合。

    三是创新审判方式。在初步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后,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并商请监管场所支持协助,在充分保障服刑人员相关诉讼权利后,采取qq视频、书面表达意见等方式审理案件,提高审判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和经费,减轻原告的诉累和充分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

    四是切实保障在监狱服刑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被告被羁押,在诉讼中一般会处于弱势一方,承办人在与其谈话过程中,应及时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对其确无法调取的证据依其申请依法调取。对情况特殊的当事人,在审理时应与监狱及时沟通,力争原、被告在监狱内当面调解。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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