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因为一句玩笑话,使我被动地加入司法考试的考生大军之中。
2004年4月份我托人买了三大本,装模作样的“复习”起来。所谓“复习”应该是重复复习、“恢复复习”,总而言之是曾经学习过,再回头来加深一下,而我的“复习”只能是美其名曰。三大本中的知识都是生面孔,什么是“形成权”、什么是“三国法”等等,见都没见过,硬着头皮学吧.曾经多次产生过放弃的年头。但每次想起一位同志曾经说过:“你不着司法考试多难吧!不信喽你试试!”就又激起了我的斗志。
看来要想考试过关还要动大手术!
于是我就向有关同志请教学习方法,比如刘耀斋、段剑南、李超等等。反正见人都问(甚至还包括翟中宇)。得到启发大致是“只要下进去功夫就能过关、把历年真题做三遍就能过、把三大本读熟就能过了”等等。这些都是实话,但并未达到我的要求,我要的是诀窍,是捷径。这些方法都没有含技术含量,不是什么捷径。只能作为自己的一个参考而已。
于是我就深入地对司法考试进行了有关规律性的东西进行了研读。
我首先关注的是大纲.大纲是指挥棒,但是大纲的知识点几乎涵盖各学科80%的内容,如果把这些知识都掌握,在短短的几个月里几乎是不可能的。于是我就产生了一个大胆的猜想:既然司法考试是培养司法人员的基本技能的,因此,常用法律应该占据较大的比例,于是我把2003年的真题进行了归纳,这一归纳不当紧,证实了我猜想是正确的。我发现了两个80%,即80%的考点在常用的法律上,像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占据了考点的80%。而在这些部门法中又是80%的考点在常用的法律制度范围之内,比如刑法中80%的考点在总则,民法中80%的总则与合同法之中。还有一个规律是有争议的问题在考试中绝不出现。在欣喜之余,对考试就采取了合理取舍的方法,即放弃了三国法、法制史等等这些无关紧要的科目。
明确了考试的重点了,下一个重中之重的问题就是如何记住这些知识,这也是所有考生都要解决的问题,记住这些知识点至少要具备三个条件:即一记忆力好、二勤奋、三有方法。
坦白地说,我是一个记忆力、阅读能力很差的一个人,失去了第一个条件,第二个条件也不完全具备。于是只能在第三个条件上下功夫。
通过研究我采取了诸多学习、记忆的方法,而且对这些方法,交叉使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一是科学利用大脑。通过生物学的研究成果,科学家发现,人们之所以能够记住有关知识,其原因在于人的大脑中的记忆细胞,这些细胞在人出生之后数量就已经确定,只会减少,不会增加,一个人之所以忘记了过去,是因为储存这些内容的记忆细胞死亡了,失去了。这似乎就像电脑中的硬盘一样,出现了坏道。记忆细胞的减少,不外乎两个原因,外因即自然原因,如喝酒、抽烟、营养不良、用脑过度、殴打等等,内因即人的年龄增长。
这个知识告诉我们,要想永久地记住某些重要知识要定期地、有规律地复习,即更换记忆细胞,否则学而不记,等于未学。这说明了复习的重要性,同时这也揭示了,今年我过了司法考试,明年再做一遍,却不及格了。
二是给知识加上一点标记。前天我和中院一个同志通电话,他说:“材料已经送中院了。”我问:“谁送的?”他说:“我忘她叫啥了。就是那个很漂亮的女同志嘛!”我答:“知道了。”这就是典型的把知识加上了标记,其实我问的是这个同志是谁,漂不漂亮不是我询问的内容,但他却用漂亮这个记号告诉了我相关的内容。
又比如像电击伤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如何使用法律的时候,大家都会想到“郭永祥那个案件是怎么处理的,”尽而回忆起来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还有很多的例子我就不再举了,对什么知识加入什么标记因人而异,总之不要简单看法条,至少要根据法条拟制出一个实际案例,这样的记忆会很牢固。不妨我们在复习时走出书屋,到公园、河边、深山、或者在音乐声中学习,这些因素也有可能加入你的记忆之中。
三、运用体系化思维的方法。(如果有的同志认为这种记忆方法太复杂,可以采用目录学习法,即把每门学科的目录记在大脑里。)我把它通俗地称作“衣柜”学习法。如果我们的衣服很有规律地放入不同的衣柜之中,我们寻找时就会很方便。知识也是一样,它也是有体系的,你把这些体系搞清楚了,掌握起来也就相对容易了。所以法理学中,法律体系这一章是非常重要的。
具体到我国法律体系而言,我是采取这种方法来掌握的。首先分为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理论法学以法理学为代表,它揭示法的一般规律。部门法学划分方法很多,这些划分方法不是胡乱分配的,凡被分配到这个部门之中的法律都有其共同的内容,研究-学习起来会更方便。
比如在民法领域里,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在商经、经济法中其主体之间就不平等了,在对法律规则的理解上就有差异。在后者当中就会赋予商主体更多的义务,同时赋予民事主体(弱者)更多的权利。
部门法中如何掌握它的体系?我们可以以民法为例来讨论:民法“博大精深”,但再大也有其主线,其主线就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就是主体、客体和内容。在民法教材和民法通则中,我们可以看到主体制度,如公民(自然人)、公司、法人、合伙、联营等规定,这都是主体制度。内容是权利义务关系,比如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等等都是法律关系的内容。而客体跑哪去了?在教材中有物与有价证券一章,而在民法通则中却没有,其实是分散到物权法、合同法之中了,在未来民法典中有可能增加一章客体制度(同时还要增加人格权法一章)。而其他章节、制度都是为法律关系服务的,比如法律行为制度、诉讼时效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等。
如果我们有了这一体系性的把握,遇到问题就不难寻找相关知识点。比如合同效力,我们就会在体系中很容易找到这是法律关系中的内容部分,在债法之中,就迎刃而解了,又如无权处分的合同,出现了“处分”和“合同”二字,就联系到这是一个跨越合同法与物权法两个领域的问题,仅靠合同法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四、普遍联系的观点去掌握。即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的联系,部门法与理论法的联系,法律学科与其他学科的联系等等。(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