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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法院十项规定规范消极执行行为

  发布时间:2010-03-04 16:50:04


    叶县法院执行局召开全局干警会议,结合实际,对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消极执行行为,经讨论研究,制定了十项规定进行规范。

    一、在下列期限内,执行人员无正当事由迟延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追究违规责任:(一)六个月内未执结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执行案件立案后七日内未确定承办人;(三)承办人收案后三日内未查明被执行人线索或财产状况,且未发出执行通知书,视情况未适时采取执行措施;(四)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查证、核实。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的,承办人应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程序,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五)案件承办人未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扣押、查封财产的评估、拍卖等相关手续的移送;(六)执行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七)承办人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未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八)执行异议的审查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经听证的,合议庭未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后未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九)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制作需要审批的,相关负责人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十)执行案件需办理延期手续的,承办人未在执行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报批。

    二、因情况紧急,执行人员应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而未及时采取,造成被执行财产和人员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三、采取了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或需继续查封、冻结财产而未采取续办执行措施,导致财产失控转移的;

    四、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不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导致财产减损严重的;

    五、可以移交的执行财产已经拍卖、变卖或被依法抵偿的,在裁定送达十五日内未进行移交的;

    六、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人员未及时将其申请书或相关依据转送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导致错过参与分配的;

    七、向被执行人泄露执行秘密,致使被执行人财产转移或灭失的;

    八、执行人员私自使用被执行财产,致使被执行财产毁损的;

    九、执行人员相互推诿,不积极协助配合执行工作的;

    十、其他消极执行的行为,造成被执行财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对执行人员的上述消极执行行为,致使被执行财产失控转移或因怠于执行,贻误执行时机而造成无法执行的后果,又引起信访不稳定因素发生的:(一)情形轻微,写出书面检查,取消评先资格;(二)情形较重的,报院党组调离执行工作岗位;(三)情形严重的,报院纪检监察室依纪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王静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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