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流行一个词,叫做“中国式过马路”,称“中国式过马路,就是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毋庸讳言,所谓的“中国式过马路”,其实已经成为城市交通管理的一种“痼疾”。针对这种情况,多地对行人闯红灯的行为采取了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但收效甚微。对此,《京华时报》4月8日刊文称“罚款难阻闯红灯根在国民素质”。但,真的如此吗?笔者认为,任何以国民素质为借口来解释社会发展中产生与存在的种种弊病,都是站不住脚的。其本质上都是对公共管理能力低下的一种推脱。
诚然,“中国式过马路”现象的普遍存在有我国国民素质不高的原因。这一点我们无可否认,也无需否认。我们需要做的责任对自己多一点要求,多一点反思。试想,那些看到社会中存在不文明现象就嘲讽国民素质的人难道真的都可以做到无愧于心吗?想想当我们抱怨社会风气不好的时候,自己又在哪里呢?有多少人可以理直气壮地说自己没有闯过红灯呢?因此,行人闯红灯的现象普遍存在确实有国民素质不高的原因,我们也需要进行一定的反思。
但,如《京华时报》刊文所称的“罚款难阻闯红灯根在国民素质”这种说法,笔者实在难以认同。交通规则的设立,是为了防止交通因无规则而陷入无序状态,保障交通秩序的正常运转。交通规则对于行人过马路方面的作用缺失,绝不在于国民素质低下,否则一个国民素质低下的国家的法律如何得以落实呢?所以说,“中国式过马路”的根在于行政职能部门社会管理水平的低下,而非国民素质低下。
其实,笔者认为讨论国民素质的高低优劣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有一个著名的“坏人理论”,即要从“坏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正是因为人性恶,是坏人,会做坏事,为了禁止坏人做坏事,让坏人做不成坏事,所以才需要制定各种法律规则。人的心理活动,我们往往难以觉察。因此,我们并不能真正地去从一个人的主观心态去判断其是“好人”还是“坏人”,而往往是去观察他的具体行为。笔者认为,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社会规则的得以有效落实的作用之一就在于其对于国民素质的改良。即,笔者认为我们不能以国民素质为托词来解释制度规定的形同虚设,而是应以良好的制度规定来不断提高国民素质。
那么,是什么导致了制度与规定的形同虚设呢?或许,有人认为这是由于对闯红灯行人的处罚过轻。但,从极端角度下看,死刑案件在我国并不曾绝迹。在这个愈显暴戾的社会中,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可能降临的死刑判决并没有阻止他们的疯狂。难道说,对一个人生命的剥夺难道还不够严厉吗?又或者,他们都是抱着必死的决心去犯罪吗?当然不是。笔者认为,行为人违反既定法规的最根本缘由一定不在于处罚的轻重,而在于处罚的是否必然降临。
对于闯红灯的行人来说亦是如此。他们在有意无意地闯过红灯时,一定不会想着即使被罚款也还是要闯红灯。如果告诉他,你一定会被行政处罚之时,还有多少人会继续闯红灯呢?所以说,“中国式过马路”的根本症结绝不在于国民素质的低下,而在于行政手段在面对这个轻微违法行为时所显露的力不从心。机动车辆闯红灯极少也不在于处罚的严厉,而在于摄像头的普遍使用。
所以,解决“中国式过马路”这一问题,虽然需要不断加强的民众教育。但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正视社会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即,如何使各项规章制度得以有效落实,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确保规章制度的落实应在于强化惩罚的无例外性,保证执法人员毫无例外的刚性执法。任何将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归咎于国民素质的辩解都是不成立的,都是对社会管理者自身问题的掩饰。因此,社会管理者应主动发现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制度的刚性不断塑造国民素质,而非以国民素质为借口来推脱社会管理责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障社会秩序的有效运转。